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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威海经区某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奥讯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5-12-23 14:52:41 点击:1992

 以诚实信用帝王原则解决合同纠纷

——记朱某与威海经区某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01年9月9日,朱某与威海经区某集团签订了十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威海经区某集团应于2001年10月31日前将具备消防、绿化、硬化、甚至路灯等工程完工的房产交付给朱某经营,合同同时白纸黑字写明: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十年,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但由于200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的期限从时间上算系十一年,因此,虽然有明确约定的合同终止期为2012年12月31日的情况下,威海经区某集团认为此系笔误,即采取强硬措施,欲将朱某赶出租赁房产,此种情况下,朱某提起诉讼,请求将该租赁合同履行至2012年12月31日。
【案件焦点】该案涉及合同的终止履行期限是以合同约定的十年为依据还是以合同明确标明的2012年12月31日为依据。
【办案过程中的思考】代理律师接收此案后,考虑该租赁合同跨越时间如此之长,是否存在影响合同履行的各种因素,作为对方的威海经区某集团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违约之处呢?为解决该疑问,代理律师了解到了在合同履行之初,威海该集团为保证新商场的正常开业和能够长久,在签订合同时即给朱某一定装修期,并对该年租金予以减免。并威海某集团还存在逾期交房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消防、绿化硬化、路灯等义务,最终确定以此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律师观点】朱某与威海某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诉争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0年与具体截止期限200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虽不相符,但该截止期限先后在合同的租赁期限及租金给付的条款中出现两次,结合诉争房屋签订时双方口头约定的为保证商场开业顺利给予朱某装修期限及减免租金的情况,结合长峰某集团逾期交付房产违约在先的事实,理应认定双方关于合同履行截止日期的真实意思表示为2012年12月31日。
        最后,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对于合同条款解释应按照合同签订当时的客观事实,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全面审查合同签订履行综合情况,判决双方合同履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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